李金福与王来强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558号 李金福、王某某: 关于李金福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金福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金福补偿胡枨的抚养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李金福履行了20525元执行案件款及执行费350元,现李金福放弃利息,确认收到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5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