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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4刑初73号

牟华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2-1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牟华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4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华升,男,1962年3月16日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华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华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20时5分许,被告人牟华升驾驶鲁G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碧水苑小区门囗处时,被在此夜查的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1.3mg/100m1,在民警的监督下由坊子区仁康医院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对牟华升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牟华升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17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牟华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华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查询明结果、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证人桑某的证言;被告人牟华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华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华升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牟华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牟华升案发后悔罪态度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华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牟华升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初东光

审 判 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