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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2637号

何永汉与罗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永汉;罗南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2637号

原告:何永汉,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罗南昌,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何永汉与被告罗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永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南昌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永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归还货款44000元;

二、被告支付利息(从2018年8月9日按月利率2%计至偿还之日)。事实与理由:原告何永汉在2015年期间向被告罗南昌提供灯饰配件,被告一直欠下货款未还清。2018年8月9日,被告要求减免32100元剩下余款5万元,承诺分两期还清,还钱期定为2018年9月30日和2018年12月30日,实际期满还了6000元,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20000元,共支付26000元。被告罗南昌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永汉与被告罗南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8月9日,罗南昌立《欠条》一份,确认欠何永汉5万元,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再支付25000元。罗南昌在还款期内支付货款6000元,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20000元。

本院认为,何永汉与罗南昌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罗南昌应当按欠条约定支付尚欠的货款2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4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9年3月15日,以24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罗南昌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南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永汉货款2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4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9年3月15日,以24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永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