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英,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杨宗田,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1960年10月19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淑英与被执行人杨宗田、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32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22日交至本院案款10000元、10000元、29500元,2019年3月2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9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57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