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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财保26号

温某1与温某2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温某1;温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26号

申请人:温某1,住平凉市。

被

申请人:温某2,住本区柳湖路平凉市。申请人温某1因与被申请人温某2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某2购买并所有的崆峒区柳湖路南侧平凉市水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四层商住楼依法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温某1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124583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向我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备案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某1的申请及以财产保险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某2所有的(从胡天和处购买)崆峒区柳湖路南侧平凉市水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四层商住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查封日起算。在查封期间不得以隐匿、转移、变卖、抵债等形式处置。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某1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