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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26号之一

杨晓东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雪;杨晓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雪,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林雪与杨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27881.76元。于2019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第一项内容,执行费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晓东名下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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