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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执3354号

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学文重庆竞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学文;重庆竞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20执33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5884005K。

被执行人:刘学文,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石龙乡山伦村**,居民身份证5123011973********。

被执行人:重庆竞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84832W。申请人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竞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渝0120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竞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学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请求重庆竞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学文支付52000元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3、经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等大件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竞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渝0120执3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克中

审判员  吴 舟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