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1751号之二 被执行人邹曙明,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关于张俊诉邹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受理费2369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本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1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结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