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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11751号之二

邹曙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曙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1751号之二 被执行人邹曙明,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关于张俊诉邹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受理费2369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本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1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结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