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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5730号

丁仁和与吴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仁和;吴伟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730号

申请执行人:丁仁和,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吴伟,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丁仁和与被执行人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吴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丁仁和借款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260元由吴伟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仁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84698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9年3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20日及2019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有苏E×××**车辆一辆,无其他财产信息。3、2018年10月26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2019年1月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吴伟所在的张家港市南丰镇永丰村村委调查。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吴伟下落不明,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9年3月19日。本院至张家港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伟名下苏E×××**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6、2019年3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4698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湘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