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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348号

张象亮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象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348号 罪犯张象亮,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淄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象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6860.53元。

被告人张象亮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4)鲁刑一终字第4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2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7年2月6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6月1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10月20日、2014年1月22日、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象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象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象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象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象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记员刘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