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21民初4019号原告索连启,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育新街东段金贸花园。法定代表人孙兰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柯,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兴,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何延晨、宋霞,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索连启与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索连启于2019年3月18日对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签字的清算协议。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何世友
审判员 孔 方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