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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1民初4019号

索连启与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索连启;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21民初4019号原告索连启,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育新街东段金贸花园。法定代表人孙兰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柯,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兴,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何延晨、宋霞,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索连启与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索连启于2019年3月18日对被告河南省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签字的清算协议。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何世友

审判员  孔 方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