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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执211号

梁雨与许兆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雨;许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梁雨,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许兆文,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雨与被执行人许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雨与被执行人许兆文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13执21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