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梁雨,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许兆文,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雨与被执行人许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雨与被执行人许兆文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13执21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