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2424执677号

陈永霞与李岩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陈永霞;李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242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霞,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李岩,男,1981年10月19日生,个体,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陈永霞与被执行人李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霞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抚养费35,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019年3月4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14,557.00元,我院于2019年3月21日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21,000.00元。执行款35,130.00元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427.00元。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款35,130.00元,并同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执行员  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