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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586号

栗国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栗国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586号 罪犯栗国中,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国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0)滨中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栗国中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1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2017年7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栗国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栗国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栗国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栗国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栗国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