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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317号

李馨与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馨;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知音园**。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瑞,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馨因与被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亿达物业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李馨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亿达物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勇峰

审判员 王家永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