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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民初146号

薛超治与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超治;郭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3民初146号

原告:薛超治,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郭祥,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薛超治与被告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罗晓晶

审判员  董敬敬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