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3民初146号
原告:薛超治,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郭祥,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薛超治与被告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罗晓晶
审判员 董敬敬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