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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271执928号

高华、郭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华;郭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高华,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郭福,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福承诺自2019年4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高华3000元,直至余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执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