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271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高华,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郭福,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福承诺自2019年4月份起,每月30日前支付高华3000元,直至余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执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