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446号
原告:赵波,男,1994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冯爱英,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赵波与被告冯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赵波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