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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46号

赵波与冯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波;冯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446号

原告:赵波,男,1994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冯爱英,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赵波与被告冯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赵波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