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9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路**附**新城丽都**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287156。
法定代表人:冉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安国,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付永红,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国(系付永红之兄),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永红、付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