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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291号之一

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安国付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安国;付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29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路**附**新城丽都**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287156。

法定代表人:冉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安国,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付永红,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国(系付永红之兄),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永红、付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