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2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女,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乐平市。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检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逆行在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珠海东路17号地段,与被害人许某正常行驶的载着李某的两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提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逆行在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珠海东路17号地段,与被害人许某正常行驶的载着李某的两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27日,经被告人与被害人属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调解,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018年10月16日20时左右,我骑三轮车从乐平市珠海路忆家饭店出来往皇嘉方向骑行,因道路中间有护栏,就逆行在道中心左侧,从相对方面来了一辆二轮电动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电动车上的两个小男生摔倒在地上,我看到小男孩没有什么大碍,就离开现场,对方同行的人追过来,最后我带他们到中医院找我女婿给了两百元钱给他们。2、证人李某的证词:晚上8点钟的时候,许某骑两轮助力车从一小往鼎红方向去,我坐在车后面,在珠海东路的时候,前方有一辆三轮车逆行,二车撞在了一起,我和许某都摔倒在地上。事故发生后,我们送许某到宾馆休息,他人不舒服,上楼都是扶着,我们说送他到医院去,但他本人不愿去。到了晚上23时许,我们发现许某呕吐了,就把他送到医院,同时通知了他家人,他家人到场后报了警。3、证人洪某的证词:晚上我叫朋友王首伟骑车子带我到我姐姐宾馆去,路过珠海东路时,听到后面一声响,我叫王某掉头回去看,发现是我朋友许某驾驶一辆白色鬼火被一个老人骑三轮车撞了,老人说不关她什么事,然后直接骑车往珠海中路方向跑了,许某、李某和王首伟就去追那个老人,我在原地等。过了一段时间,他们都回来了,许某说想睡觉,我就让王某和李某送许某到我姐姐的宾馆休息,我就在原地不让老人离开。老人看到了一个熟人骑电动车路过,说要那个人带她到中医院去,我就跟着她到医院,骑车的人上去叫了一个人下来,过了一会儿,老人给了200元钱给我就走了。我回到宾馆,看到许某睡得很香,我就和王某、李某出去玩了,一个小时后回来,看到许某睡到了地上,就把他送到了医院,并联系了许某的家人,他家人就报了警。4、证人王某的证词:10月16日晚上20时许,我骑车子带着洪某从皇嘉往移动公司方向行驶的时候,听到一声听声,停下车来看情况,才知道是一辆二轮助力车和一辆老人家骑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双方我都不认识,骑二轮助力车的是洪某的朋友,受了伤。事故发生后,洪某在现场和对方老人家谈赔偿的事,我和坐助力车的人送骑助力车的人到珠海路的亿馨宾馆休息,受伤的人当时不舒服,上楼都是我们扶上去的,之后我就离开了。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许某出生于2005年5月9日,于2018年10月17日创伤性休克致死。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骑行的三轮电动车车符合“轻便摩托车范畴”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到案经过。9、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月27日,经被告人与被害人属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调解,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0、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犯罪时已成年及无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标三轮电动车逆向行驶,与许某骑行的两轮助力车发生碰撞后造成许某死亡,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海鹏
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
人民陪审员 黄雪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