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3民初185号
原告:韩立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
被告:李清,男,32岁,汉族,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强与被告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韩立强负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