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376号 罪犯张洪杰,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鲁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12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洪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洪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洪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郭红利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