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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4执恢153号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陕西新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陕西新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4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安装总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安装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0000元整,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案件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陈海峰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