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1031刑初9号 公诉机关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龙泉镇.2018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经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关某某,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陡坡乡。2018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某,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龙泉镇。2013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龙泉镇。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8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隰县人民检察院以隰检刑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关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程某某,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隰县龙泉镇城建局巷口经营聚源坊寄卖行,主要以民间借贷为主。2017年10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某甲在寄卖行打工,被告人刘某乙、田某某无正当职业,平时在寄卖行免费吃住,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按照宋某某的安排向借款人索要欠款。 1、2015年7月被害人贺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处借款6万元,月利息3%,借款到期之后,贺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双方约定利息上涨为4%,因本金未按时归还,后利息又上涨为5.5%。因贺某某多次拖欠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授意下多次进行催收欠款,索要欠款过程中刘某甲等人采用携带铁链子锁贺某某的办公室门、赖在贺某某家中及办公室不走、在被害人张志某(担保人)家门口及办公场所张贴“张志某欠债还钱”等大字报。将贺某某及张志某多次带到寄卖行等方式索要借款,并将张志某留宿在寄卖行一晚,非法限制张志某的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左右,次日张志某要去开会,被告人刘某甲开车将张志某拉上在北大街将贺某某接上,之后张志某离开寄卖行,贺某某被带到寄卖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小时左右,在索要欠款期间,宋某某等人以超过归还本金及利息期限为由向贺某某索要违约金及跑腿费、加油费共计4000余元。 2、2016年3月25日,被害人郭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寄卖行借款3万元,月利息为4%,借款到期之后郭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双方协定利息上涨为5%,后郭某某多次拖欠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授意下向郭某某多次进行讨要。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索要欠款过程中采用铁链子锁大门、塞大门锁芯、赖在郭某某家中留宿不走,在郭某某家围墙上喷写“欠债还钱”大字、用喇叭录制“欠债还钱”等语言在郭某某家院内进行播放、将郭某某家电闸及电线剪断、将郭某某带至寄卖行留宿等方式,严重扰乱被害人郭某某的正常生活。期间,刘某甲等人还将郭某某带至寄卖行留宿一晚,非法限制郭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9小时左右。在索要欠款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等人以超过归还本金及结息期限为由向郭某某索要违约金及跑腿费、加油费共计8700元。 3、2015年9月17日,被害人秦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寄卖行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3.5%,担保人为冀某某,借款之后该款实际被刘某爱使用。借款到期之后,刘某爱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多次拖欠本金及利息。201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驾车前往秦某某家中索要欠款。被告人宋某某在找到秦某某之后告诉其在巷口等他,后宋某某在秦某某巷口的空地燃放鞭炮,秦某某将刘某爱叫到其家中协商好如何还款后离开。 4、2015年9月13日、2016年1月18日被害人牛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寄卖行借款共计3.5万元,月息4%,担保人为牛艳某。借款到期之后牛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并多次拖欠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宋某某安排其雇佣人员翟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向牛某某及牛艳某索要欠款。2017年期间,翟某某给牛某某打电话将其叫到寄卖行,之后翟某某让牛某某联系家属还钱,不给钱就不让离开寄卖行,后牛某某被翟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左右后才离开。201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安排翟某某在临汾找牛某某,翟某某伙同他人在临汾找到牛某某,翟某某等人强行要将牛某某拉上车回隰县,后牛某某挣脱未被带回隰县。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将牛某某借款合同进行复印,后拿上复印件前往牛艳某工作的学校办公室,找到牛艳某之后以不给钱就将借款合同复印件给学校负责人、在学校张贴借据、拉横幅等为由要挟牛艳某还款,牛艳某下班之后宋某某跟随牛艳某回到住处赖在家中不走,后牛艳某联系其父亲,牛艳某给了宋某某2万元并出具一份一万余元的欠条之后才离开。2017年腊月,宋某某以索要剩余的一万余元为由再次来到牛艳某办公室,拍摄学校教导处门牌视频通过微信发给牛艳某,并通过微信语音让牛艳某接电话,如果不接电话就找牛艳某的学校领导反映欠债的事情,牛艳某给宋某某回电话之后协商进行还款。在索要欠款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等人以超过归还本金及结息期限为由索要违约金及跑腿费共计2000元左右。 5、2015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经营期间经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多台P**机进行虚假交易套现,经调取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该银行卡经POS机刷卡交易到账数额为6353951.45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出示了物证、书证,宣读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以讨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多次到借款人家中滋扰,采用铁链子锁大门、塞大门锁芯、赖在家中不走、留宿、在墙上喷写大字、用喇叭录制“欠债不还”进行播放、拉电闸、断电等“软暴力”方法,严重扰乱借款人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以借款人超过归还本金及结息期限为由,多次让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向借款人索要违约金及跑腿费、加油费共计14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以讨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将借款人、担保人带到寄卖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用POS机进行虚假商品交易,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一)、宋某某与其他三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本案中,虽有宋某某指使刘某甲收账的事实,但刘某甲等人采取的要账方式事先没有征求宋某某的意见,事件发生后宋某某也是积极制止,不是放任心态。整个过程,宋某某无法与刘某甲等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三行为应统一确定为寻衅滋事行为。2015至2018期间,被告人等人持续实施了一系列的具有关联性的折腾、闹事、拘禁等行为,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收账。 (三)、本案寻衅滋事罪认定证据存疑。被告人等人在要账过程中实施的塞锁芯、放鞭炮等行为目的明确,就是为了要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故意去挑战、破坏社会秩序,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上述行为是具有不良动机或出于其他不健康心理的犯罪动机。 (四)、本案认定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等人在要账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手段,被害人交付钱款不是出于恐惧,而是嫌麻烦、闹腾,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 (五)、本案认定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对贺某某、张志某、牛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不足;对郭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六)、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证据缺失。 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 (一)、刘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宋某某与贺某某、郭某某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利息的约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基本债务即本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且到目前为止,二人的本金仍没有归还。 2、刘某甲及刘某乙、田某某等人向贺某某、郭某某讨债的过程中,确实采取了一些非常手段,但目的是为了索要欠债,并不存在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而无事生非。 3、刘某甲等人没有殴打过被害人,也没有损毁他人财物,只存在辱骂(较少)及以“软暴力”方式恐吓。 4、刘某甲等人的滋扰、纠缠行为多发生在贺某某、郭某某的家中,不应该认为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二)、同意起诉书对刘某甲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但对具体数额及对该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异议。 1、牛某某的2000元不管事实是否成立,都与刘某甲无关。贺某某的4000元,只有贺某某自己的陈述,且陈述不一致。郭某某正常利息之外支付的实际为5900元,而非起诉书指控的8700元。 2、本案同时指控刘某甲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即依据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刘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意见基本一致。 (四)、刘某甲的从轻情节 1、刘某甲于2018年9月3日主动投案,构成自首。 2、刘某甲系初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 3、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所起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4、刘某甲等通过家属已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认为: (一)定罪方面。 1、被告人刘某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2、被告人刘某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与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意见基本一致。 (二)量刑方面 1、被告人刘某乙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曾委托亲人、朋友去找被害人调解、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田某某承认其在帮忙收账过程中采取过滋扰、捅电闸等行为,当庭认罪,但辩称,其并未受雇于被告人宋某某,仅仅是有几次帮被告人刘某甲出去收账;被害人郭某某、张志某均系主动去的典当行,没有非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未限制过被害人贺某某的人身自由,不存在非法拘禁;向被害人索取的都是利息,不存在敲诈勒索。 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隰县龙泉镇城建局巷口私自成立以对外发放高息小额贷款的聚源坊寄卖行(典当行)。期间,雇佣被告人刘某甲,按照其安排向借款人催要到期借款本息。在催要钱款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协商”为名,采取滋扰、辱骂、贴大字报、捅电闸、剪电线、塞锁芯、乱扔垃圾、录制“欠债不还”用喇叭播放等行为影响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一、2015年7月被害人贺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处借款6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息3%,用位于古城移民小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由被害人张志芳作担保。借款到期之后,被害人贺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双方约定利息上涨为4%,因本金仍未按时归还,后利息又上涨为5.5%。因被害人贺某某对借款本金及逾期产生的高额利息拖欠未还,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授意下多次向被害人贺某某、张志某进行催收。在催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多次采用电话短信滋扰、携带铁链子到被害人贺某某办公室、长时间呆在其家中及办公室不走、乱扔垃圾、在被害人张志某家门口及办公场所张贴“张志某欠债还钱”大字报等方式,严重扰乱了被害人贺某某、张志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共同实施三次。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给被害人张志某贴大字报且电话短信频繁滋扰,被告人刘某乙对被害人有辱骂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铁链条一根。 2、书证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儿子,1983年6月6日出生;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二栋,1997年4月16日出生;被告人刘某乙,绰号包子,1993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牛牛,1994年11月3日出生。 (2)、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张志某辨认,1号田某某系其所说的胳膊上有纹身的男孩。向其索要利息的人即田某某、11号刘某甲、16号刘某乙。 (3)、照片,证明被害人贺某某家中饮料瓶、零食包装、烟头等乱扔及被告人拿到其办公室的铁链条,被害人张志芳单位门上张贴的“张志某欠债还钱”大字报。 3、证人证言 (1)、证人付贵荣询问笔录,证明:其系张志某妻子。几个年轻孩来其家里找张志某时才知道张志某给贺某某担保6万元之事。其不认识那几个孩,他们来过家里三、四次,没在家里闹事,就有一次张志某不在,其在门口撕下一张写有“张志某欠债还钱”的大字报;2017年腊月里快过年的时候,其在街里弄头发,张志某打电话说又要利息了,并说让替贺某某先结了利息,过完年再说。其弄完头发后,和张志某坐上一个年轻孩的车到了店里,去了之后贺某某也在,其数说了贺某某半天,还在贺某某身上打了两拳。最后给贺某某结了4600元的利息后就走了。结利息是通过微信转给一个叫二东(刘某甲)的年轻孩了;张志某有时候晚上不回来,手机也关机了,其也不知道他在哪里睡的,也没有问他。 (2)、证人靳志涛询问笔录,证明:其系隰县银监会副主任,和张志某系同事关系。有人在单位贴过两次大字报。第一次好像是2017年前半年,中午上班时其和吉明波主任发现楼道里和办公室门上贴了两张大字报,上面写着“欠债还钱”。当时不知道写给谁的,就给撕了;第二次是2018年的5、6月份,也是在中午贴的,其和吉明波主任中午上班一上楼就看见,在楼道和办公室门上出现了和上次一样的大字报,上面还是写着“欠债还钱”的相关内容,也是拿A4纸打印胶水粘贴,他们当时就撕了,没报警;作为重点安防单位,银监会肯定不让这些人上来,楼里还有人民银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证人吉明波询问笔录,证明:其系隰县银监会主任,和张志某系同事关系。单位被贴过两次大字报,第一次应该是2017年前半年,中午来上班时发现办公室门上贴着大字报,内容是“躲不是办法,欠债还钱”,其不知道指向谁,以为有人恶作剧,就给撕了。大字报贴的歪歪扭扭,显得很着急。第二次贴大字报时间是2018年6月25日下午3点25分,其下午上班到办公室门口时,发现门上有大字报,指名道姓“张志某,欠债还钱”,其当时就拍照了。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贺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7、8月份左右,其向宋某某经营的典当行借款6万元,期限一年,月息3%,担保人张志某。其本人或担保人向宋某某支付利息共计21600元。借款到期后,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便和宋某某协商利息涨为4%,仍是按月照付给宋某某。又按时支付了一年左右,2017年5、6月份绰号叫“包子”(刘某乙)的参与向其和担保人张志某要利息,直接把利息涨为5.5%,付息日是每月15日。有时利息迟几天其给宋某某打电话,宋说他不在隰县,让和刘某乙说,宋不出面;每到付息日刘某乙就领上两三个人找其或张志某索债,因张志某是担保人,这几个人大部分是向张志某要;2017年后半年的一天下午,刘某乙带两个人到其位于古城移民小区的办公室,来了之后要钱,不给钱的话就让其去典当行,还有辱骂行为,一直在其办公室呆了一下午;第二次是隔了几个月时间的一天下午,也是15号左右,刘某乙带着两个人到其办公室,还带着担保人张志某,拿着矿泉水、干吃面、瓜子等食品,在办公室乱扔,干扰其正常工作。刘某乙手里还拿一根一米多长的铁链子,来了之后扔到茶几上。这次其没给钱,他们在办公室呆了四、五个小时;第三次是刘某乙带着人到其办公室,其不在,他们又跑到其位于移民小区1号楼8单元7层的家中,当时家中住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第二天其回去后,发现家中衣柜里的被子被翻出来,电脑打开,热水器打开,茶叶从柜子里拿出来,烟头扔的满地都是。其听老太太说,他们下午去的,直到半夜两点左右才离开。因为家中没有贵重物品,所以没有报案,其当时拍了照片;2018年春天的一天早上,张志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说他要去开会,刘某乙的人不让他走,这次刘某乙没有来,其中两个年轻人开车拉张志某到北大街找到其,然后一起去了典当行,到了之后,刘某乙在二楼睡着,其和刘某乙说“我先在的,让张志某先去开会”,其就留下来了,张志某走了。其在那呆了两个多小时;还有一次是2017年腊月,因为没钱支付利息,其和张志某到了典当行,去了之后,他们不让走,下午4、5点去的,晚上8、9点左右,张志某的妻子把钱送过去之后才离开,还索要了200元的跑腿费;其被控制过两次人身自由(如上陈述)。 (2)、被害人张志某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其去位于古城移民小区的办公室找贺某某,碰见贺某某和宋某某正写借款协议。贺某某说正好要给其打电话作个担保。其看了一下协议,大概内容是贺某某向宋某某借款6万元,用移民小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其看了合同之后,认为到期后房子出售就可以给宋某某还款,于是就签字担保了;宋某某的典当行主要就是经营民间借贷,利息比银行高几倍;贺某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后,停止支付利息,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贺某某不支付利息了,让其给说一下,其给贺某某打了电话,贺某某又继续支付利息;有一次宋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要利息,其问贺某某利息多少钱,贺某某说每月2400元,才知道还不了本金利息涨了。宋某某索要利息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或者言语辱骂;2016年的后半年开始,宋某某不再出面索要利息,一个叫“包子”(刘某乙)的孩和一个叫“二东”(刘某甲)的,还有一个不知道叫什么,这三个孩找不到贺某某就找其要利息,其再联系贺某某。支付日为每月15日,每月3300元。记得刘某乙他们说按时给不了的话要多给利息,具体给贺某某加过利息没,其不知道;刘某乙等人没有向其说过迟还一天要300元的事,记得是到期后贺某某给不了利息,刘某乙他们说过明天要是给不了就得加100元,他们每天又要加油又要吃饭的。最多一次迟还了好几天,多要了300元。还有几次是贺某某让其给刘某乙转100到300元,让其和刘某乙说,不要跑了,缓几天就给;2017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其和贺某某在古城移民小区办公室,刘某乙给其打电话,问在哪里,其说在外面有事。不多一会儿,刘某乙、刘某甲,还有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孩(田某某)来了要利息。刘某乙还拿了一根铁链子。在办公室呆了有两、三个小时,铁链子最后扔到贺某某办公室。期间胳膊上有纹身的那个孩,因为言语不和就和贺某某吵开了,吵了几句也没事了,这个孩就去过那么一次;基本上都是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要利息,刘某乙和刘某甲相跟上要过两三次;刘某乙、刘某甲去过其家五次左右,每次去都是要钱,坐一会儿就走了,其再联系贺某某。期间,刘某乙等人没有赖在其家不走的情形,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有时说话难听点。不存在言语辱骂,也不存在威胁类的语言,这些人都是正常索要;贺某某支付不了高额利息就到处躲,不接电话或不见面,他们就找其索要,其嫌他们麻烦就找贺某某,有时找不到贺某某其就自己先垫付上利息,至今已垫付一万余元。2017年的一天,其回到家中,吉明波告诉他有人贴要账的大字报贴到他家门上了,他给撕下扔了;2018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其回家之后发现外墙上张贴一张“张志某欠钱不还”的纸,其拍照保存起来了。其和刘某乙他们一起去典当行,其本人认为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每次都是他们先找到其索要欠款及利息,其又联系贺某某说好去典当行商量还款的事,要是不去他们也没办法。为了处理事情,其每次都是自愿和他们去典当行商量。其去了之后就给贺某某打电话,贺某某说好去商量,就是不去商量,其在那呆上几个小时就离开了;确定在典当行就住过一夜。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某某关于贺某某借款及催要情况的供述,证明:大概是2015年8、9月份贺某某咨询放贷款的事,因其听说贺某某在社会上信用不好,就不想放给贺,便说月息5%。找了两三次后,贺某某说用房子抵押借款,其让再找个担保人,贺某某让在隰县人行上班的张志某作担保。随后在贺某某开发的古城村移民小区办公室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又签订了借款协议,张志某为担保人。贺某某将协议上的房子钥匙交给其后,其给贺某某银行卡转账5万元,给了现金1万元。借款到期后贺某某归还不了本金,又继续结了半年利息后,利息也不结了。其去看买卖协议上的房子时,发现该房子已经出卖给了别人,并且已经入住。其找贺某某,贺说随后给他处理,并说他患有心脏病,故没发生争吵。贺某某又给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过了几天,张志某说贺某某又将该套房子抵押给别人了。贺又给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但其向张志某了解到,该套房子早已抵押给张志某了。其才得知,张志某本人给贺某某贷了10万元,还给担保了五、六十万元;因贺某某有心脏病,其每次催款结息都找张志某,张志某没钱就带着刘某甲找贺某某。其未让刘某甲锁贺某某的办公室,也没有让他在张志某单位贴大字报和将张志某带到其寄卖行不让走。因贺某某的利息都是张志某给结的,张垫付了不少钱,故刘某甲找张志某时,张志某就说要逼一下贺某某,就带着刘某甲一块儿去找过贺某某。有一次结利息其听说张志某和刘某甲找不到贺某某,当时已经很晚了,张志某家大门关了,就在其店内住了一晚,第二天早上开会就走了。其知道后还批评了刘某甲,不让他以后留人在店内住。其当时还给张志某打电话确认了一下,张也说要去临汾开会,不想回去了。 (2)、被告人刘某甲关于向贺某某、张志某催要借款本息情况的供述,证明:贺某某是每个月15号结利息,每月3300元,本金不知道。因为贺某某有心脏病,到了14号其就通过贺某某的担保人张志某联系贺还利息。有时候张就通过微信或现金结了,有时候就结不了;给不了的话其就打电话催要,电话联系不上就去他家或到他单位人行楼上去找他。然后张志某就想办法联系贺某某,联系上后带着他们去找;有一次是张志某带其和刘某乙去的,刘某乙不知道哪里来的一根铁链子,刘某乙拿着这个铁链子找到贺某某说再不还钱就要锁门了,然后他们扔下链子就走了,链子后来也不知道去哪儿了;还有一次,张志某带其和田某某、刘某乙去了贺某某家里,家里住着一位80多岁的老婆婆,也是向贺某某要账的。张志某给他们烧水泡茶。到了半夜三点,张志某说他第二天要去临汾开会,保证从临汾回来给解决。张还说,不行我和你们去店里住下再试着联系一下贺某某。时间不早了,回去怕和老婆吵。然后其就开着面包车和张志某一起回了典当行,在二楼睡了,第二天早上六点多,张志某叫其下楼把门打开去临汾开会了。后来张志某从临汾开会回来把利息结了;关于给张志某贴大字报的事情:我在南关附近的打字店用A4纸打印的大字报,第一次是“欠债还钱,躲不是办法”,然后把这张纸用固体胶棒贴在了张志某的单位楼道和办公室及家门口。第二次打印的是“张志某欠债还钱”又去张志某单位贴了一次。催要利息的其它方式:打电话要利息,不停打,发短信,打电话、发短信有辱骂言语,但没有恐吓;没有带贺某某到过店内。有两次是打电话让贺某某送利息,贺某某去了之后没有钱,说要出去找钱,其说要一起去。这两次都有张志芳。其拉上他们到处跑的找钱。有一次绕了一圈没有找下钱,其就将二人拉回典当行,张志芳妻子把利息送过去之后他们才走,期间有几个小时的时间,具体时长忘了。没有限制他们的自由,就是拉上他们到处找钱,没有找下又返回典当行,他们要走也能走。 3、被告人刘某乙关于向贺某某、张志某催要利息过程的供述,证明:2018年四、五月份开始向贺某某收取利息。贺某某是每月15号结算利息,他们提前一天给贺某某打电话让准备。15号过了贺某某还没有结利息,打电话也不接,就去找他。在贺某某办公室找见过两次,还有两三次找不见。这几次都是和刘某甲去的。其和刘某甲去贺某某办公室没找见,他们就去人行家属楼找担保人张志某,张志某说过两天要是贺某某不结的话他给结,说好后二人就离开了。第二次记得是贺某某又该结利息了,通知后他没去结。其和刘某甲、田某某就跑到古城移民小区办公室找见他,他说这个月没钱,要到下个月才能结清利息。刘某甲就打电话把张志某叫到贺某某办公室。张志某将其叫到外面说贺某某不结的话他结,但让逼一下贺某某。回到办公室后,其就说这个月不结不行,今天非结不可。那天往贺某某办公室走的时候,刘某甲在其家附近路边捡了一根铁锁链,正好担保人也让其逼一下贺某某,其就对贺某某说不结利息的话就要锁他的办公室门。当时贺某某不知怎么看上去呼吸困难,还掏出救心丸吃了一颗,然后打电话让其孙子过来就离开了。铁锁链就放在贺某某办公室的茶几上了;张志某在典当行住宿一晚的事实:有一天,其和刘某甲、田某某找贺某某要利息,贺某某一直不接电话,也找不见人。然后他们就找见担保人张志某。张志某把他们领到贺某某家,当时贺不在家。家里有一位老婆婆。他们就在贺某某家里烧水泡茶,吃瓜子、玩手机,等贺某某回来。一直等到半夜三点多,刘某甲已经睡着了,其和田某某在玩手机。张志某说,已经半夜了,贺某某肯定不回来了,提出跟他们去典当行住。回去之后,刘某甲将店门关了,其和刘某甲、田某某在二楼里间住,张志某在外间住。第二天早上,其迷迷糊糊听见张志某给贺某某打电话了,没听清说什么。挂了电话张志某让开门,刘某甲把门打开张志某就走了。其问刘某甲,张志某把利息结了没有?刘某甲说张志某给贺某某打通电话了,到下午过来结;贴大字报其未参与,是刘某甲贴的。没有向张志某和贺某某索要过违约金和跑腿费;钱都是刘某甲和他们沟通,我们不参与钱的事情,要下的钱都由刘某甲给了宋某某了。给其微信转过一次1000余元。其转给宋某某了。其微信名是“佛主请我去吃肉”。 4、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向贺某某、张志某催要借款本息的供述,证明:其参与向贺某某要过三次账。2018年5月份之前开始向贺某某收取利息,第一次和第二次是其和刘某甲、刘某乙还有担保人张志某相跟上在贺某某古城移民小区锅炉房(办公室)要的,还有一次没有找到人;张志某是自愿和我们去的典当行。到了典当行后没有要求过离开。我之前就因为非法拘禁被处理过,根本不会非法拘禁张志某的,我还告诉张志某一楼门的钥匙在哪里放着,他要走的话可以自行离开。张志某就去典当行过夜一次。其他事实:不敢逼贺某某,因为贺有心脏病;其没去张志某的单位闹过。 二、2016年3月25日,被害人郭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寄卖行借款3万元,月息为4%,借款到期之后被害人郭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双方商定利息上涨为5%。因被害人郭某某对借款本金及逾期产生的高额利息拖欠未还,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授意下向被害人郭某某多次进行催收。在催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多次采用电话短信滋扰,塞大门锁芯,剪电闸、电线,留宿不走、辱骂、乱扔垃圾、铁链子锁大门、围墙上喷写“欠债还钱”大字、用喇叭录制“欠债还钱”等录音在被害人郭某某院内进行播放等方式,严重扰乱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正常生活。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共同实施四次,包括喇叭录音、剪电线、捅电闸、买果啤等吃食滋扰。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共同实施三次,包括用木棍塞大门锁芯,刘某甲留宿,刘某乙送棉被,带被害人郭某某去典当行住宿。刘某甲单独实施三次,包括用石头塞锁芯、喷字、锁大门。刘某乙用电话短信辱骂被害人郭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自喷漆一罐、铁链条一根。 2、书证 (1)刘俊珍家庭日常流水账目,证明其除日常开支外,其余支付项目均为利息; (2)、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郭某某辨认,向其索要欠款的人是1号田某某,胳膊上有纹身的,11号刘某甲,16号刘某乙;经刘俊珍辨认,向其索要欠款的人是1号田某某,胳膊上有纹身的,11号刘某甲,16号刘某乙;经郭飞杭辨认,索要欠款的人是11号刘某甲,16号刘某乙、1号田某某。 (3)、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用于锁被害人郭某某大门的铁链条及其喷在郭家院墙上的“欠债还钱”字样。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俊珍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一)其系被害人郭某某妻子。2016年3月25日,其丈夫郭某某从隰县城建局对面宋某某典当行借款3万元,月息4%,期限六个月。从2016年10月25日之后宋某某把月息涨为5%,结至2018年3月9日。期间因其支付不起利息了,曾给宋某某押下一枚4.2克左右的黄金戒指,还有一块银元(袁大头),后来把截止2018年3月9日之前的利息11000元结清了。2018年3月10日,宋某某派刘某乙、刘某甲,还有一个胳膊上有纹身的孩(田某某)到其家里让其找个担保人,说好半个月之内还不了本金的话按照一天500元支付违约金。这三个孩在家里闹腾的不行,最后找郭某某的姐夫杨峰和薛乃照作担保人,到典当行写的条据。(二)索要欠款情况: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其吃过早饭,把大门锁好,家门没锁,窗户没关,出去打工。晚上九点多回来,宋某某在其家沙发上坐着,其问宋某某怎么进来的,宋说,门就开着哩。其说家里一天没人门怎么能开了。后来宋某某给其丈夫郭某某打通电话就走了;2018年1月6日上午十点多钟,刘某甲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条铁链跑到其家里,当时郭某某不在,刘某甲让其还钱,说还不了要锁门,并且让其出去。其不出去,刘某甲就用铁链把其家大门给锁了。等了一个多小时,其在家里拿了一把钢筋钳子从大门缝里钻出去把铁链剪断了,然后其把铁链拿回家。第二天刘某甲又跑到其家要钱,就问怎么弄开的,其说“你管我怎么弄开的了”,刘某甲就让其赔200元的锁子钱,其说没有。僵持了一会儿,刘某甲就走了;2018年正月里,郭某某住院了,宋某某打电话问在哪里,其说住院了,宋不相信,其说不信来医院看看,然后宋某某就派刘某甲来了,刘某甲拉一条狗,一直跟着其,刘某甲又给刘某乙打了个电话,刘某乙和胳膊上有纹身的那个孩在医院门口等着,他们三个人一起跟上其回到家要钱,其说没有,然后刘某甲就把狗拴在大门口,其怕过路人害怕就过去把狗链子拴到大门底下,刘某乙就开始骂其“给老子还钱,不给老子钱你就走”之类的话,反正就一直当老子。还把他们吃下的瓜子皮在其家里乱撒,折腾了一顿见其给不了钱就走了;2018年4月中旬,其在家蒸馒头,刘某乙、刘某甲、田某某相跟上又跑到其家里要钱,刘某乙看见其蒸馒头,就在门后鞋柜抽屉里拿了一把改锥和一把钳子,出去在院西房子墙面上把电闸上的线剪断,电闸给敲坏,卸下扔了。其见没电了,就跑出去阻止,然后刘某甲和刘某乙就撕扯的不让其回家。田某某出去买了一个喇叭,刘某乙拿上喇叭就喊“给老子还钱,不还钱就给老子滚上走,要不就把你家大门给焊死”,后来,刘某乙看见其身体不舒服他们就离开了。第二天晚上十一点多,他们三个人又来家里闹腾,又把东面房子墙上的电闸敲坏了,然后乱骂了一顿离开了;2018年4月27日,其在饭店里干活,刘某乙给其打电话,其没接起,等晚上回家之后,大门上的锁芯被卫生纸塞住了,其让孩子从墙上跳进去把锁子上的螺丝拧下,才把大门打开,第二天又买个新锁子安上,还上了一把明锁子;2018年4月30日,其还在饭店里干活,刘某乙给其打电话,其没接,晚上回去,大门上的暗锁子和明锁子都被塞住了。其给宋某某打电话说这些人欺负的不能过,把锁子也闹坏了;2018年5月份,其在饭店干活,刘某甲打电话要钱,其没接,晚上回去大门里面被铁丝拧住了;2018年8月初的一天,其在饭店干活,郭某某一人在家,刘某甲去家里要账,把大门锁住,把郭某某锁在家里。后来听郭某某说是他给宋某某打了电话,刘某甲过去把门打开的;2018年8月11日,其在饭店干活,刘某甲又打电话,其没有接,晚上回去,大门上的明锁子、暗锁子都被塞上东西了。又隔了两天,刘某甲又把其家大门里面锁住,其就将锁子撬了。第二天中午,其和儿子回到家看见刘某甲在围墙上用白色的自喷漆喷的“欠债还钱”,还让其给赔100元锁子钱,其说没钱,刘某甲就把锁子拿走了,其儿子拍了照;刘某乙、刘某甲、田某某向其要账过程中没有动手打过,也没有威胁。刘某乙爱骂人,去了就骂人。刘某乙把自己拿的饮料都甩到其家墙上,电线剪断,两个电闸敲坏,瓜子皮撒到家里,沙发上茶几上的东西扔到地上,塞锁芯;郭某某被带到典当行一次,住了一晚。前一天下午带走,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才回来。 (2)、证人郭飞杭询问笔录,证明:其系被害人郭某某儿子。2018年期间,刘某乙、刘某甲领上人经常到其家索要高利贷,其一开始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问其母亲刘俊珍才知道其父亲郭某某从宋某某处借款3万元;2017年10、11月期间的一天晚上,刘某乙和刘某甲领了两个人(其不认识)来到家里,把自己吃了的香蕉皮、瓜子皮扔的满地都是,坐在家里不走,其母刘俊珍说你们差不多就行了,吃东西往垃圾桶扔也行啊,不要这么折腾了。让他们离开家中他们不走,原因就是不给钱就不离开其家,后来估计是其父郭某某给宋某某打了电话,刘某甲接了个电话才离开,这次在其家从晚上九点待到十二点左右;还有一次是刘某乙和刘某甲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到其家里要钱,一到家刘某乙就骂人,老子长老子短,当时就其和母亲刘俊珍在家,刘某乙从其家门后鞋柜的抽屉里拿出钳子和改锥,出去院里把电闸上的线剪断,其母刘俊珍出去阻拦,刘某乙说,管老子的哩,电死算老子的。然后刘某乙就把电闸撬坏,弄烂拿走了,他们分两次将其家的两个电闸撬坏;有一次刘某甲拿着零食领了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坐在其家不走,其让他们走就是不走,要等其母刘俊珍回来要钱,一直等到半夜一点多钟,其母下班回家,刘某甲和其母说了几句话,其母给其父打了电话,估计是宋某某给刘某甲打电话了,刘某甲接了个电话才走了;每次都是晚上九点左右去,直到十二点左右才离开,共去其家十几次,把其家大门锁芯塞住两次,其不知道具体是谁干的。刘某乙说话口气不好听,后来就是刘某甲一个人来其家,刘某甲将其家大门里面锁了一次,其跳进去撬锁子,把脚扭伤。刘某甲还把大门里面用铁丝拧了一次;刘某甲在其家住过;2018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甲一个人来家里要钱,把其父锁在家里一次,后来是其父打电话给宋某某,宋某某派刘某甲给打开的;还有一次,其下班回家,看见院墙上喷的“欠债还钱”,是用白色的油漆喷的,其拍了照,其父用砂纸擦了一下;刘某甲去其工作的隰县北大街蒙娜丽莎皮包店找过其三次。刘某甲到了门市上就说,找不见其父,就要向其要钱,要不就要拿店里的包包;刘某甲和刘某乙去家里要钱没有殴打,也没有威胁,就是到了家里乱骂,说脏话,不给钱不走,怎么说都不走,每次都是其家人给说好话,要不联系宋某某,他们才离开其家;一天晚上,其和母亲刘俊珍下了班,有一个人在家里沙发上坐着,当时其母问他怎么进去的,其说家里有人就进去了。其记得当天下午一点多回了一次家,当时锁了大门了。那个人和其父郭某某通了电话后离开了。离开之后,其母说那是宋某某。其母告诉他,刘某甲、刘某乙领人去向其父要债都是宋某某指使的;其母让其通过网银给刘某乙的农行卡转过账,卡号62284812981********,一共转账五次,有转账凭证,不记得田某某去过其家里要钱,2018年8月26日去过门市一次。去了之后是刘某甲向其要钱,田某某没吭气,就在店内椅子上坐着。 (3)、证人杨峰询问笔录,证明:其系被害人郭某某姐夫。2018年刚出正月,其在连襟薛乃照家干完活喝酒,刘俊珍来了,把他们叫到城建局巷子口一个房子里,他们说那个地方是放贷款的,让其和薛乃照给担保一下。当时他俩就在一个协议上签了名,摁了手印;过了两、三天后的晚上,有五个年轻人来到其位于古桥西43号的家里,四个男的,一个女的,他们从外面叫其,其把门打开,带头的个子高高的、瘦瘦的,两个胳膊都有纹身,其他人都不高,其看他们不是正道上面的人。他们说让其找薛乃照,其说薛乃照在村里。他们要带其去村里找薛乃照,老伴说其有心梗,这几个人就没有带其走,但让准备1.5万元,说第二天晚上来拿。第二天下午其和老伴就到了女儿家。住了两天才回到家里,然后其就出去打工了,回去听老伴说,这些人在其走后还去过一次家里,因没人就走了。这期间他们一直给其打电话,其不接。经辨认,田某某当时去其家了,是跟着去的。 (4)、证人薛乃照询问笔录,证明:其系被害人郭某某姐夫,其妻郭兰凤有间歇性精神病,犯病时乱跑乱骂,靠药物维持;2018年3月份左右,其家房顶搭彩钢,其和连襟杨峰干完活喝酒,郭某某说高利贷逼得不行,之前的担保人找不见,让其和杨峰给担保贷款。他们相跟上来到城建局巷子里一个门市部,稀里糊涂就给担保到期后,郭某某还不了钱,有几个人到其家要账,当时其不在。还有几次不知道是哪个孩打电话,号码记不清了,骂其“不给老子还钱,要撬你家的大门”;有一次,其子薛亮亮给其打电话说要账的到家里了,其子也属于精神病。其回到家,他们已经走了。就这两次;他们来时见其不在,就打电话,最后一次给其打电话说“你是不是死了”,其说没死。 (5)、证人郭兰凤询问笔录,证明:其系郭某某姐姐,精神病四十几年了,有时清醒有时糊涂;有三个年轻人来其家要过账,来过三次,每次来了其丈夫薛乃照都不在,第一次其在家,其中一个一边骂一边问“乃照在不在”,其说不在,他们就说薛乃照死了。第二次其和薛乃照都不在,其儿子也患有精神病,他们骂了一顿就走了。第三次忘了。 (6)、证人王蓉询问笔录,证明:其系刘某乙女朋友。刘某乙没有工作,平时就在城建局巷内典当行玩,典当行里有个叫刘某甲的,刘某乙每天就找刘某甲玩。晚上田某某也在典当行住,经常在的就是他们三人。具体干什么其不知道;2018年的一天中午,其下班了打电话问刘某乙在哪里,刘某乙说,她在电业局巷内郭某某家要账,并让其过去找他。其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了刘某乙说的地方,刘某乙路上接上她,两个人吃了饭,刘某乙让其把他送到郭某某家,去了郭某某家,见田某某、刘某甲都在郭某某家沙发上坐着,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应该是郭某某。当时其带着博美小狗,郭某某家院子里也有一条小狗,其逗了一会儿,见一个女的从家里出来在院里打电话,其在那待了十几分钟,还和他们说“咱们走吧,坐到这能要下钱”,他们就是坐着不走,其就走了。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郭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其向公安机关反映宋某某等人采用哄闹、喷油漆等方式向其及家人索要高利贷,严重扰乱其家庭生活和工作。具体事实为:2016年前半年的一天,其在隰县城建局对面宋某某经营的典当行借款3万元,月息4%,期限六个月。因做生意赔了钱,借款到期后本金一直还不上。宋某某说,本金还不上,月息要上涨到5%,每月付息1500元。利息都是给了宋某某和宋某某手下的人;201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11点多,刘某甲和刘某乙来到其家,其不在,刘某甲打电话说要是不回去就要带走其儿子。回到家里,刘某乙和刘某甲都在,刘某乙说“你和我们去典当行还是你儿子去”,其说“你们凭什么让我儿子去,要去也是我去了”。其就跟他们去了典当行。在一楼坐到11点多,他们把一楼的大门锁了,让其和他们上二楼休息。其在沙发上坐了一夜,没睡觉。第二天早上9点多钟,刘某乙才让其离开典当行;在这之后,只要是不按时结息,刘某乙和刘某甲就带上人到其家里扰乱,次数多达十几次。每次都是刘某乙和刘某甲带头领几个人来其家,刘某乙去了之后就是大骂,骂的很难听。后来就是刘某甲一个人来索要,主要采取的方式就是赖着不走,有时还在其家过夜,吃剩的瓜果皮乱扔,在家打扑克,吸烟,烟头乱扔,矿泉水瓶剩下的水乱洒,还有几次将其家大门锁住不让进出。再就是往大门锁芯里塞东西,还用自喷漆在其家大门外喷油漆写大字。家里没人的话,刘某甲就从围墙跳进院内,把大门里面用铁丝绑住,不让进出,还去其儿子的皮包店折腾,去担保人杨峰家折腾;折腾的不行了,其就按刘某乙说的一天500元的违约金支付,全是妻子刘俊珍支付的。其妻刘俊珍有记账的习惯,借款后每月支付多少钱的利息都有记录,以妻子刘俊珍记录账目为准;2018年正月里,其生病住院,宋某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说住院了,然后刘某甲、刘某乙就到医院找其要钱。其说肯定给,现在没钱。等其回到家,刘某甲和刘某乙也到了。除了他俩,还有两个人。从中午十二点多一直待到下午四点左右,在家乱扔果皮、烟头;2018年8月的一天,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在其儿子皮包店里。晚上回家妻子刘俊珍说刘某甲拿白色自喷漆在院墙上喷大字“欠债还钱”,其拿砂纸擦了几遍擦不掉;2018年8月期间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要钱,其说没有。当时其还在家里刘某甲就把大门给锁了。下午三、四点刘某甲来了才打开;刚开始就是刘某乙和刘某甲领着人去,刘某乙一个人骂人,骂的很难听,后来刘某乙也不去了,就是刘某甲去要。田某某去了几次记不清,去了之后不像刘某乙和刘某甲那样乱折腾,有时候烟头还往烟缸扔,还劝说其欠债还钱之类的;(卷二144页)“我被带到典当行这几次宋某某都不在,但是他每次都知道这些事,因为每次我都会给他打电话告诉他说你们店里的孩把(我)带到典当行了,不让我走,能不能宽限几天给结利息。宋某某每次都和我说让我和他店里的孩说,还说这些孩都挣工资的哩,我也要发工资”;宋某某去其家要过一次钱,当天是下午,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其家里,让其回去说贷款的事。因为妻子刘俊珍在饭店干活,家中就不会有人,大门锁着。其说你怎么进来的,他说你不用管,反正现在我在你家坐着哩。其说没钱,他说不管你怎么找钱,反正迟一天100元的违约金,我也就不往你家跑了。后来妻子回去宋某某才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某某关于向郭某某借款及催要情况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份,郭某某打电话说要用3万元钱,说抵押两个车库。见面后其去看了一下车库,发现不值3万元,还需要找个担保人,郭某某就让他家的邻居黄胜担保,并给其出具了借据。扣除六个月利息后实际给了29100元。到2018年1月份开始郭某某开始不按时结息。其打电话交涉,郭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不归还本金及结利息。借款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到期归还不了本金月息上涨到4%,这是郭某某同意的,2017年1月份上涨到4%的。2017年2、3月份上涨到4%到5%;向郭某某催要利息情况:一开始是打电话催要利息。2018年正月的一天上午,其让郭某某找个担保人,郭也同意,结果下午就联系不上了。只要联系上,郭就答应结利息,但时间到了还没结,其就让刘某甲隔上几天就去郭某某家催要。在家的话,就一百、几百的给其转过来;其只是让刘某甲去催要利息,刘某甲怎么要的没和他说;有一次,郭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刘某甲把他锁到家里了,说缓三、五天能结利息,让刘某甲把门打开。其挂了电话就让刘某甲赶紧给打开了;其在店内没见过白色的录音喇叭、自喷漆、黄铜色的锁子,刘某甲事后告诉其购买喇叭在郭某某家院子里叫喊“欠债还钱”、用自喷漆在郭某某家围墙上喷“欠债还钱”、用黄铜色锁子锁郭某某家大门、剪断郭某某家电线和电闸,其告诉刘某甲以后不能这么做;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就约定好,到期不还,原有利息上涨1%,还是不还,再加1%,利息最多就是5%.仍然不还的话就收点违约金,违约金也给不了,就让他们给刘某甲一些跑腿费,因为派人出去有抽烟、加油等开支;刘某甲平时开其门市的一辆土灰色金杯面包车在城里催欠款用。 (2)被告人刘某甲关于向郭某某催要借款情况的供述,证明:向郭某某收取利息都是宋某某打电话让去的,有时去了没人就离开了。有一次其在店里,宋某某打电话让去郭某某家收利息,其出门时,刘某乙和田某某问去哪儿,其说去郭某某家收利息,他们说也要去。然后其开着店里的金杯面包车拉上他们两个就去了。郭某某正好在家,承诺下午给,其三人就离开了。下午,其一个人去了,郭某某说还没有钱,又承诺第二天12点之前给。其说,你今天推明天,明天给不了怎么办,郭说,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又问他,你说怎么办吧,郭说给不了的话就让其把他家门给锁了。其就离开了。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其给郭打电话,郭说下午一定给,但下午打电话时郭不接电话了,其就花几十元买了一根铁锁链后去把郭某某家的大门给锁了。又过了两天,其去郭某某家看见门上的锁子不见了,就问郭某某的老婆要锁子,她说在了,拿出来后发现锁子被剪断了。其让赔100元的锁子钱,她不同意,就没再要;忘了是去年腊月还是今年正月,当时其叫上刘某乙,开着店里的金杯面包车一起去郭某某家里,坐在他家里要钱,但是郭某某说没有。其说不给钱就不走了,郭说你要住就住着。然后刘某乙回店里把被子抱来,其就在郭某某家的沙发上住了一夜。没有要下钱,第二天中午刘某乙从店里开车过来将其接走;还有一次是其和刘某乙去郭某某家谈担保的事,郭某某两口子找杨峰和薛乃照到店里签担保协议。后来因为联系不上郭某某,其和刘某乙去了杨峰家一次,杨峰说郭某某不还他就还了。第二次其和田某某去杨峰家,杨峰妻子说他出去打工了,其见要不下钱就走了。然后其和刘某乙一起去薛乃照家,薛乃照妻子有精神病,见人就骂,其和刘某乙就走了;其和田某某去郭某某家索要本息,郭某某妻子不给,其就从郭某某家后面拿了个改锥把他家的电闸给拆了,电给断了。电闸拆下之后其拿走了。刘某乙去没去,其不记得了;还有一次是其自己一个人去郭某某家里,家里没人,其就从墙上跳进去从院子里拿锁子把大门给反锁了,然后其从院墙上爬出来;还有一次也是其一个人去了郭某某家,见家里没人就从地上捡了个树枝把他家大门的锁芯给堵了;记得有一次,其和田某某、刘某乙去郭某某家里要钱,郭妻一人在家,他们趁郭妻不注意就把家门拉住,不让她进家门。理由就是郭某某把房子抵押了,不许她进家门。过了一会儿,不知道是刘某乙还是田某某说让到街上买个喇叭挂到院子里播一下。然后其就问田某某借了100元钱开车到汽配厂巷子日杂店里买了一个白色和蓝色相间的喇叭,顺便在银河快捷酒店边上买了一件果啤拿到郭某某家院子里,其拿喇叭录音的大概意思是“郭某某还钱”,具体内容忘了。喇叭挂在铁丝上面调大音量播出来,播了没多长时间嫌麻烦就关了。然后他们坐在郭某某家院子里喝果啤,其和刘某乙喝了几瓶然后就把一个空瓶摔在他家院子里;还有一次,其和刘某乙、田某某去郭某某家要钱,进了院子郭某某妻子说出去找钱去,然后就把大门给锁了。刘某乙和田某某被锁在院子里,其去银河快捷酒店边上买了一件果啤拿到门口,从围墙上爬上来,其和刘某乙坐在围墙上喝果啤,田某某在院子里喝果啤。有时候他们去之前就去买一些瓜子、零食和饮料,然后在他家吃,吃完瓜子皮和烟头就扔地上了,就这么在他家坐着耗时间逼他还钱;2017年冬天或者是2018年正月的一天晚上,其和刘某乙到郭某某家要账,郭某某说没钱,想怎么就怎么,他们一直等到晚上12点左右,郭某某说不行就把我领走吧。其和刘某乙不知道谁说的“走就走”,然后就把郭某某带到典当行,把一楼的大门锁住上了二楼,都在二楼睡的。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郭某某说要出去借钱,他们就把门打开让他走了;后来还有一次是其一个人去的,当时郭某某家两口子都在,承诺7月28日之前连本带利一起还了。7月27日,其给郭某某打电话,郭说28日一定处理。28日,其又打电话,郭说下午处理。晚上打电话,郭说正在办理贷款,贷款出来给其转过去。一直到了第二天中午,郭某某又是打电话不接。其就去找郭,郭在家睡觉。其说28日还不了钱就拿房子抵押,让郭往出走,二人发生争吵。其在去之前就买了一把明锁子。出来后用锁子把郭某某家的门锁了,郭被锁在家里。后来宋某某给其打电话,问是不是把人锁家里了,其说郭自己答应不还钱用房子抵押所以锁了,宋某某让其过去把门打开了。锁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其和田某某到皮具店找过一次郭某某儿子,用他儿子的电话给郭某某打过去,说星期一务必要处理。星期一给郭打电话仍是不通,等了两天都联系不上,其就生气了。上街买了一瓶白色的自喷漆,在郭某某家外面的围墙上喷了“欠债还钱”四个大字。喷到一半的时候郭某某妻子回来了,她说喷这个没用,反正还是要拿钱解决了。这次之后,家里给其打电话让去北京学电脑软件,其就去了北京。刘某乙和田某某跟去要账情况:每次其要出去,他们两个就跟去。他俩没工资,在店里免费吃住。日常开支他们自己负责。刘某乙是和其一块儿玩了,田某某从西安回来就住在寄卖行。其每次出去要钱的方式有些回去后告诉宋某某,一般他问就说,不问就不说。其锁门那次,是宋某某打电话让其给开的。 (3)、被告人刘某乙关于向郭某某催要借款情况的供述,证明:2018年3月份其开始向郭某某收取利息。收利息有时候是刘某甲让出去的,有时候是宋某某让出去的。催要利息时,给不了就坐着不走,还有就是不停打电话,直到电话打不通,有时候就发短信让他们还钱。短信骂过欠款人,但没有恐吓过。就是说一些“老子看你能躲到什么时候”之类的。第一次是其和刘某甲到郭某某家里,去了之后郭某某妻子和儿子在家,其让郭某某妻子联系郭某某,他妻子说郭某某手机关机了。当时刘某甲给宋某某打电话说“郭某某不在家,就郭某某的老婆和儿子在家,他老婆说等一会儿就回来了,我是在家等兰平,还是回典当行,不行就住在他家等的”,宋某某说“那你住的吧,让刘某乙来店内把被子给你拿过去”。然后我就回到典当行把被子给刘某甲拿过去,刘某甲就在那住了一晚。第二天上午宋某某让我给刘某甲送饭去,我给拿的店内做好的面去郭某某家,我送了饭就回到店内,等到了下午没有等到郭某某,宋某某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回店内,不要在那住了;第二次,记得是晚上,其和刘某甲在街上吃饭,刘某甲说一会吃完饭顺便去郭某某家看看有没有人。去了后看见大门锁着,但家里的灯亮着。刘某甲就爬到围墙上叫郭某某,叫了两声,郭某某出来把门打开,其和刘某甲就回到郭某某家里。刘某甲说,今天是还本金还是结利息,郭某某说利息都不够,只有300元。郭某某和宋某某电话沟通好先给300元后,郭某某打电话让其儿子回家,郭某某给了200元,他儿子用微信给刘某甲转了100元,二人就离开了;第三次刘某甲回村里行礼去了,宋某某让其和田某某过去看看。下午五点多去了,郭某某的妻子一个人在家。说她联系不上郭某某。答应一个星期之后结点利息,本金还不起,并再三确定能给了。过了一个星期还是没结。其和刘某甲就去找郭某某,去了之后,刘某甲爬上围墙看见家里没人,其就用小木棍把大门的锁芯给塞住,然后离开了。第二天和刘某甲又去了还没有人,其就用地上的小石头将锁芯塞住;第四次,其在家里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某甲接其去典当行,刘某甲开店里的金杯面包车和田某某一起来的。途中,刘某甲说再去郭某某家看看有没有人。去了之后,郭某某的妻子给开的大门,还是说联系不上郭某某,没有钱之类的话。其就说没有钱就把电线剪了,结了利息再接电。然后其就在她家门后面的抽屉里拿了一把钳子出去就把墙上的电线剪了一截拿走;还有一次,其和刘某甲、田某某去郭某某家要利息,郭妻一人在家。怎么都说不成。田某某给了刘某甲100元钱,让刘某甲去外面买了一个喇叭,田某某拿上喇叭,喇叭录音“欠钱不还,领居们都来看看”,喇叭一直叫唤。郭某某妻子说,喊也没用,领居们知道我们欠了不少钱;在郭某某家围墙上喝果啤的事实:有一天其和刘某甲到郭某某家要利息,郭某某两口子都不在。他们在郭家坐了约20分钟,郭妻回来了,刘某甲问担保人在哪里,郭妻就出去找担保人,走的时候就把大门给锁了,其和刘某甲都被锁在家里。因为口渴,其就打电话让田某某买水。田某某买了两瓶果啤送过来之后进不了大门,其和刘某甲就踩着窗户台爬上围墙,田某某把果啤递上去,他们喝了两口,然后就从围墙上跳出去,在车里坐了一会儿。郭某某妻子领上杨峰回来了,杨峰说其自愿担保。刘某甲把杨峰的视频给宋某某发过去之后,宋某某说不行,要求郭某某另一个姐夫薛乃照一起担保。然后郭某某妻子、杨峰、薛乃照相跟着到了典当行,签了担保书;听宋某某说刘某甲有一次把郭某某一个人锁到家里了,是宋某某打电话让刘某甲过去把门打开的;找不见郭某某的情况下,找过担保人杨峰和薛乃照;每次具体要多少利息其不知道,其不挣钱,也不管要多少利息;就因为刘某甲在典当行上班,他们和刘某甲一块儿玩,没事了经常在典当行里打扑克。宋某某就和他们说刘某甲出去要利息就一个人,让他们没有事的话跟着去跑一趟,去帮忙要一下利息。所以他们就跟着去了几次;其和田某某、刘某甲去郭某某家要利息的路上,他们买的吃食,在郭某某家把吃的瓜子皮扔到地上,在玩扑克期间,把放在茶几上的一瓶没有拧盖的饮料碰的洒在地上。围墙上喷字是刘某甲实施的,其未参与;每次出去要账也没有什么开支,就那次要买喇叭,刘某甲没钱,田某某给了100元让买的,完了刘某甲从典当行报销了再还给田某某;宋某某在听说他们要钱的方式后,就说不让打架,不要骂人,其他也没说什么。(卷一108—110页)问:你们在向郭某某、贺某某索要贷款时所采用的手段宋某某是否知情?答:我们一般都是给借款人打电话,如果打电话不接的话,我们就出去找人,除了贺某某和郭某某不正常支付利息外,其他人都是催收之后正常结付利息。有时候找郭某某和贺某某要不下钱,宋某某也问要下了吗,有时候也不问。今年以来宋某某就不在门市部,有事都是打电话联系。我记得有一次刘某甲给宋某某打电话说“我把郭某某家的大门锁了”,宋某某问“家里有没有人”,刘某甲说“没有人”,宋某某说“你确定家中没人的话,锁就锁了,完了郭某某打电话时再说”;我们把郭某某家的电闸拆了之后,郭某某的妻子就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给我和田某某打电话让我们过去给接上,我们第二天去了之后人家已经接好了;(卷一111—112页)问:你们是否将郭某某带到典当行过夜?答:有一次,当时是晚上11点左右,我和刘某甲去找郭某某要账,到了郭某某家后要不下钱,郭某某说,“我和你们去典当行,不行我和宋某某沟通,明天给你们钱”。我们就相跟上开车把郭某某拉到了典当行,我们将门锁了之后就上二楼睡觉,第二天我不知道郭某某怎么走的。问:根据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当时是你们要带郭某某去典当行,之后你们不让郭某某离开,你解释一下怎么回事?答:肯定是郭某某自己要去典当行,我们就不敢带他走,是郭某某自己说要去的。 (4)、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向郭某某催要借款情况的供述,证明:其平时就是帮忙看门,偶尔跟上刘某甲、刘某乙出去跑跑。出去主要是靠刘某甲要账,我们都是跑腿的;要账一般都是先打电话,电话打不通就去家里找。去了欠钱人家里坐着不走硬耗着,主人赶也不走,一直等到把欠的钱都还了才走。有时实在没钱也就走了。能坐两个多小时,每次时间长短不一样,看情况,有时听刘某甲安排;索要欠款过程中骂过对方,但没有打过;其去郭某某家要过三,四次账:2018年3月份开始向郭某某收取利息。第一次是3月12日左右,其和刘某乙、刘某甲去郭某某家,那天是去别处顺路绕过去的,想看看有没有人。当时郭某某妻子在家,她让他们三人等一会,然后出去把就把门反锁了,他们最后从院子里跳墙出来;2018年4月10日,其和刘某乙、刘某甲一起从寄卖行开着金杯面包车来到郭某某家,当时郭某某妻子在。去之前,刘某甲在街上买了一个白色的蓝把手喇叭,刘某甲自己录音,当时录的“郭某某欠钱不还啊”。大致就是这个意思。进了家门后把喇叭挂在他家院子里的铁丝上开始放录音,故意让邻居听;还有一次是刘某甲安排其和刘某乙去郭某某家要账,郭妻在家中看电视不给开门,其就把电闸给拉了。她出来合上,其就用院内的竹竿将电闸捅坏掉下来。5月份左右其腿部骨折了,就再没去要过账;一共拆过两次郭某某家的电闸。第一次是其和刘某甲、刘某乙去的,就是其用院内的棍子把电闸捅下来那次,还有一次也是其和刘某甲、刘某乙去的,这次是刘某乙和刘某甲把郭某某家的电线剪断一截拿走了,时间先后顺序想不起来了;其没有要过跑腿费、违约金等。买东西都是刘某甲负责,不知道他怎么处理;其和刘某甲去过一次郭某某儿子位于北大街的门市,当时其在门口,刘某甲进去让他给他爸打电话,电话打通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每次出去收取利息其和刘某乙都是跟着刘某甲去的。 三、2015年9月13日、2016年1月18日,被害人牛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聚源坊寄卖行分两次借款共计3.5万元,月利息为4%,担保人为其女牛艳某。借款到期之后牛某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并多次拖欠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宋某某安排其雇佣人员翟某某多次向牛某某及牛艳某索要欠款。2017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手持牛某某借款合同及牛艳某身份信息等资料前往牛艳某工作的学校办公室,找到牛艳某之后以不给钱就将借款合同、借据及身份信息复印件给学校负责人、在学校张贴等为由要挟牛艳某还款。牛艳某下班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又跟随其回到住处呆在其家中不走,后牛艳某联系到其父亲牛某某后,牛艳某给了被告人宋某某现金两万元并出具了一份一万元的欠据,被告人宋某某才离开。2017年腊月,被告人宋某某以索要剩余的一万元为由再次来到牛艳某办公室,在打电话未接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某拍摄学校教导处门牌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牛艳某,并通过微信语音让牛艳某接电话,如果不接电话就找其学校领导反映欠债的事情,牛艳某给被告人宋某某回电话之后协商还款事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证人冯华询问笔录,证明:其和牛艳某系同事关系,在一个办公室工作;有一个光头大个子的人来办公室找过两次牛艳某,自称牛艳某的朋友;第一次是上午来的,当时牛艳某不在,他就坐在办公室等。后来她去上课了,不知道光头什么时候走的;2017年快放寒假时,光头又来找牛艳某,其说今天休息,牛艳某不在学校,光头让其用办公室的电话联系牛艳某,其说用你的手机打吧。光头就用手机拍学校人员通讯录,其撕下来不让拍,后来他就走了,之后再没见过;经辨认,光头系宋某某。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牛某某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或2016年期间,其在聚源坊寄卖行向宋某某借款两次,一次3万元,一次5000元,担保人是其女儿牛艳某。当时借款期限是一年左右,到期后未按时归还本金,但利息一直支付,直到2017年后半年全部结清;借款到期后,宋某某和一个年轻孩给其打电话索要本金和利息,因无力偿还本金,其就一直结付利息。后来宋某某和那个年轻人到担保人牛艳某学校找过几次;2017年夏天,其女牛艳某打电话说要账的到家里来了,其就去了牛艳某家,见宋某某一个人在牛艳某家里坐着,当时牛艳某上班去了。宋某某对其说“如果再不给还钱的话,就要把借据和牛艳某的身份证复印下当传单在学校散发”,其见宋某某手里拿一沓子借款复印件,还有牛艳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牛艳某说宋某某多次去她学校要账,也害怕在学校发传单,影响她的声誉,就先给了一部分钱,宋某某当面就把复印下的传单撕毁;借款时间过了,宋某某说迟还一天支付100元的违约金,有时候在结利息的时候商议的也不一定全给,有时能给一部分,总算下来多给了大约2000元左右的违约金,和利息混在一起,记不清哪一次转的是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肯定不是自愿的,如果不答应,宋某某就要去牛艳某学校胡闹,要么发传单,要么拉横幅,要么在家中待着,严重扰乱了其生活和工作秩序。就宋某某一个人去牛艳某学校闹过。 (2)、被害人牛艳某询问笔录,证明:其系牛某某之女,2015年9月13日和2016年1月18日,牛某某在宋某某经营的寄卖行两次共计借款3.5元,其是担保人,期限半年,2017年9月份左右归还;宋某某找其要账情况:2017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宋某某到学校找其,其在上课手机调成静音,宋某某打电话没有接起,宋某某就跑到办公室找其,又用办公室的电话给其打过来。其下课回到办公室,见了宋某某,宋当时手里拿着借款合同和身份信息复印件,说不给就要把其欠钱不还的资料在学校张贴,还要拉横幅,还要见学校领导。其说尽快联系其父牛某某处理,然后就去上课。宋某某就在学校里等其,一直等到放学才相跟着离开学校。中午其领孩子吃饭他也跟着,吃完饭又跟着到了她家。宋某某说不给钱这次不走了。其午休了一会儿,打电话通知让其父来她家,宋某某在家等着,其就上班走了。其父来了和宋某某说事,当天下午,其和父亲商议后给了宋某某35000元本金,还欠一万余元的利息;2018年元月份左右的一天,宋某某到学校找其,拍下学校教务处的视频给其发过来,说他在办公室等着,其怕影响不好约在学校门口见面,说好还钱后他就走了;(卷二199页)“当时宋某某拿的这些资料要挟我,我也害怕万一宋某某把资料张贴出去,一是影响我的声誉,二是对学校影响也不好,所以我只好四处借钱先给了宋某某”;组长冯华曾告诉有人到办公室找过其。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宋某某关于向牛某某催要借款情况的供述,证明:牛某某在其处借了两笔款,一笔3万元,一笔5000元。担保人都是其女牛艳某。期限五个月。到期后,牛某某还不上本金就一直结息,后来利息也跟不上了,打电话不接,人也找不见了;其打听到担保人牛艳某在临汾三小教书,2017年夏天,其就亲自到学校找牛艳某。用牛艳某办公室的电话打过去,牛艳某才和他见了面,但不让在办公室说。在学校门口,其拿着借款手续让牛艳某赶紧还钱,不然就将借据复印件放到她办公室,影响她在学校上班,对她名声不好;其提出要见牛某某,二人相跟上回到牛艳某家中,等牛某某来了后商量还钱事宜,牛艳某上班去了。下班后,牛艳某看见其还在家,就找了两万元还了,还写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后来牛某某还是不还剩余的一万元,其又跑到牛艳某学校,要用办公室的电话打给牛艳某,被同事阻止。其见办公室墙上有一张电话表,要用手机拍照也被阻止;其在教导处门口拍了一段视频给牛艳某发过去,并称,你赶快见面,要不就向教导处反映你欠钱不还的事。然后牛艳某就和他在学校门口见了面并答应处理,过了一段时间后将钱还了。 四、2015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经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多台P**机进行虚假交易套现,经调取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该银行卡经POS机刷卡交易到账数额为6353951.4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POS机六台。 2、书证 POS机交易整理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尾号为8876的农业银行卡一张,证明该银行卡经POS机刷卡交易到账数额为6353951.45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白玉平询问笔录及领条,证明:其于2018年8月份给宋某某两张信用卡,卡主是其哥哥白玉龙。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90171********,额度2.7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5900********,额度5万元。其给卡的同时也给钱了,让宋某某把钱还到卡里,再用宋某某的POS机刷出来,宋某某再用网银把刷出来的钱给其转过来;刷出来的时候银联已经扣除手续费了,宋某某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已将卡领取。 (2)、证人张子杰询问笔录及领条,证明:其本人两张信用卡,卡上都有ZHANGZIJIE的英文名字。一张是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1900********,一张是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7600********,都是9000元的额度。2017年腊月其将邮政卡给了宋某某,2018年前半年又给了光大银行卡;每个月还款时其将钱还进卡里,然后让宋某某刷出来,宋某某再给其转过来。两张卡一共刷了十几次。刷出来的钱银联已经扣除手续费了,宋某某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已将卡领取。 (3)、证人窦磊询问笔录及发还清单,证明:其于2018年7月借用董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62596560********,额度5000元。2018年7月21日放到宋某某寄卖行,让刘某甲给其在寄卖行POS机上刷了2000元套现,因为POS机绑定的是宋某某的银行卡,随后宋某某通过微信将这些钱转到其手机上了。没有给宋某某支付手续费;其已将卡领取。 (4)、证人张伟询问笔录及发还清单,证明:其于2018年7、8月份放到宋某某寄卖行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6252********,额度1.5万元。宋某某没有刷过这张卡。2018年2、3月份其刷过一次3000元,从宋某某的POS机刷出来后,宋某某再把钱转过来。没有给宋某某支付手续费;其已将卡领取。 五、其他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滋事行为: 2015年9月17日,受害人秦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聚源坊寄卖行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3.5%,担保人为冀某某,该款项实际使用人为刘某爱。借款到期之后,刘某爱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多次拖欠本金及利息。201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驾车前往秦某某家中索要欠款。被告人宋某某找到秦某某之后告诉其在巷口等他,等待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在巷口的空地上燃放鞭炮。秦某某将刘某爱叫到其家中协商好如何还款后被告人宋某某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明:经秦某某辨认,**翟某某是下王家庄村开车的人,1号田某某和11号刘某甲是相跟翟某某去的人,2018年开春之后就是11号刘某甲向其索要利息。 2、证人刘某爱询问笔录,证明:其和秦某某、冀某某系高中同学。2015年其丈夫董福生患了尿毒症,需要用钱治病。其打听到宋某某放款,就带着秦某某、冀某某去了城建局巷口的典当行。宋某某怕其还不了,不让其和董福生签字,后来秦某某给其签字贷款,冀某某作担保,借款10万元。钱借下后都给其了。开始是其结利息,后来因为看病利息结不起了,宋某某就让人找秦某某和冀某某,秦、冀二人又给其打电话。 3、受害人秦某某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9月17日,其同学刘某爱找其和冀某某给她担保贷款,说用一个月。因秦某某贷款太多,放款人宋某某要求,其是借款人,冀某某是担保人。签完字后,宋某某就给了10万元,其和冀某某把钱如数给了刘某爱;宋某某没有使用过暴力手段要账,把其拉到店里联系刘某爱,实在联系不上就让其走了;宋某某打听到其在哪里住着,找到后,出去在巷口放了一挂鞭炮。其问为什么放鞭炮,宋说到了哪里也是这样。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明:2016年的一天晚上,其驾车去隰县城南乡前庞村找到秦某某后,在秦家附近空地上放了一挂鞭炮,当时是晚上十点多钟。 另查明,(一)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投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3日向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投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被害人郭某某及其妻子刘俊珍、被害人贺某某、张志某、牛某某对四被告人的行为已予以谅解,并于2018年12月29日、31日,2019年1月3日,分别给四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三)被告人刘某乙2013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2016年8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隰县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 2、谅解书四份,证明被害人郭某某及其妻子刘俊珍、被害人贺某某、张志某、牛某某对四被告人的行为已予谅解。 3、(2013)隰刑初字第27号、(2015)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 4、隰检刑不诉〔2013〕12号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院认定的事实 关于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在向被害人催要借款本息时,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及办公室滋扰,采取辱骂、塞锁芯、锁大门、长时间呆在家中不走、留宿、喇叭录音播放、贴大字报、喷字、剪电线、捅电闸等“软暴力”方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 (二)关于本院未认定的事实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放鞭炮的滋事行为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 关于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指控,经开庭审理,被害人张志某在侦查机关询问时明确表示,其仅在典当行住宿一晚,是自愿去的(卷二33页)“我认为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因为每次都是他们找到我之后索要欠款及利息”“为了处理事,每次我都是自愿和他们去的典当行”;被害人贺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左右的事实,仅有贺某某一人陈述,且其陈述在同一次询问中前后不一致,(卷二6—8页)“我在那待了1—2个小时”“我被逼无奈在那被控制了2个小时左右”“我被控制过两次,第一次1—2个小时,第二次4—5个小时”;起诉书中关于被害人牛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7小时左右的事实,仅有被害人牛某某一人陈述,系孤证;被害人郭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小时左右的事实,对于郭某某当时是如何去的典当行,除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外,仅有其妻刘俊珍、其子郭飞杭证言,但二人均系被害人郭某某的近亲属,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二人当时均在场但未报案,与常理不符。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对四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其中,向被害人贺某某索要违约金及跑腿费、加油费共计4000余元的事实,仅依据被害人贺某某陈述予以认定;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违约金及跑腿费、加油费共计8700元的事实,依据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和证人刘俊珍证言及家庭日常开支流水记载,但该流水账目证明被害人郭某某夫妇除日常开支外其余支付的均为利息;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违约金及跑腿费、加油费共计2000元左右的事实,仅有被害人牛某某一人陈述。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成立。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虽指使被告人刘某甲收账,但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采取的要账方式事先没有征求宋某某的意见,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也是积极制止,不是放任心态,与其他三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证明事后告知过被告人宋某某索要结果及索要方式,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不堪其扰时也向其反映、求助并试图协商过,其曾允许被告人刘某甲留宿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并指使被告人刘某乙送去棉被,在得知被告人刘某甲等采取过激手段后,被告人刘某乙证明其仅说不要打架,不要骂人,其他也没说什么。故被告人宋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索要债务时采取的方式是明知并放任的,在共同犯罪中,其作为雇佣者、授意者,系主犯,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告人宋某某直接雇佣人员,基本上参加了全部共同犯罪活动,在犯罪过程中是主要的实施者,系主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宋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刘某乙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私自成立聚源坊寄卖行,以收购古瓷瓶及旧家俱为名,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期间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按照其安排向借款人催要到期借款本息。在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到被害人家中及办公室滋扰,采取塞锁芯、锁大门、长时间呆在家中不走、留宿、喇叭录音播放、贴大字报、喷字、剪电线、捅电闸等“软暴力”方式,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通过POS机进行虚假商品交易,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交易金额达6353951.45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依据该解释规定,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故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6353.95元;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其作为雇佣者、授意者,应系主犯。其触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告人宋某某直接雇佣人员,在索要债务时多次采取多种不法手段扰乱被害人的生活、工作秩序,在共同犯罪中是主要的实施者,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有犯罪前科,鉴于其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有犯罪前科,鉴于其在本案中滋事次数最少,情节相对较轻,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353.95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353.95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罚金与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四、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五,作案工具POS机六台、铁链两条、自喷漆一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田 虎
审 判 员 常海燕
人民陪审员 刘春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