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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民初256号

展帅强与王志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展帅强;王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256号

原告:展帅强,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志远,男,汉族,成年,住汝阳县。

原告展帅强与被告王志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展帅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展帅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展帅强承担。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