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256号
原告:展帅强,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志远,男,汉族,成年,住汝阳县。
原告展帅强与被告王志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展帅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展帅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展帅强承担。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