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06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继承房屋折价款61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818.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12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并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吉010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81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吉0106执169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