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4刑初51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占海,曾用名赵巴图,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潍坊市坊子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9年1月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占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8日19时许,在潍坊市坊子区××街家常菜馆门前、金冠宾馆西邻加油站、外贸局宿舍区等地,因言语不和,被告人姚占海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姚占海用菜盘、拳头等将被害人刘某的头面部等处打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2018年9月1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 (一)案发后,被告人姚占海电话报警、拨打120,并与受害人一起去了医院。被告人姚占海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中自愿认罪。 (二)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姚占海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因本次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占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办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周某、郑某、韩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姚占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占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占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占海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占海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占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姚占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初东光
审 判 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