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24036号
原告:上海五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马小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舒。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炳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五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五里置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告开发的系争工程的总包施工单位,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是系争工程中精装修工程的分包施工单位。2017年12月,部分购房人反映房屋内存在异味,经原告调查,系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中密度纤维板而导致的,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其使用不合格的中密度纤维板而导致原告更换板材的费用及各项相关损失。目前多位购房业主因房屋内空气质量问题而起诉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该案尚在审理之中。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有待于该案的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的处理必须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凌冰
审 判 员 王巍琦
人民陪审员 白莉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