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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民初2161号

刘树莲与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树莲;刘建荣

裁判文书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825民初2161号

原告:刘树莲,女性,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定边,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建荣,男性,汉族,1985年07月11日出生,住定边,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刘树莲与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莲于×× ×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树莲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张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