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825民初2161号
原告:刘树莲,女性,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定边,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建荣,男性,汉族,1985年07月11日出生,住定边,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刘树莲与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莲于×× ×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树莲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张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