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民终39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对上诉人徐平安与被上诉人况卫兵、彭美秀、陈辉、陈根香、熊辉龙、罗海荣、丁燕、聂元柱、胡维国、刘彩云、张春花、罗玉美、雷彩梅、涂细毛、黄海梅、邹道其、邹正茂、刘喜凤、黄淑霖、刘雪海、胡惠军、郑淼龙、幸万建、邓海珠、幸冬、罗志琴、孟伟才、章超、张华林、金何方、胡庆生、孙苑、张美香、黄青、刘幸华、杨新荣、原审被告曾九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9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赣09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4行处的“黄小兵”补正为“徐平安”。
审 判 长 巢澍望
审 判 员 袁飞云
审 判 员 杨耀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赖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