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执16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周思妙。 被执行人董汉务。 被执行人周扬江。 被执行人高会萍。 被执行人湖南佰利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思妙、董汉务、周扬江、高会萍、湖南佰利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湘0102民初829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思妙、董汉务、周扬江、高会萍、湖南佰利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传票对被执行人予以传唤,并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先后在长沙市不动产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情况、湖南省保险协协会查询收益类保险情况。 2019年3月1日本院对周思妙、高会萍名下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暂不符合提取条件。 对于查询到的周思妙、高会萍名下车辆各一台,本院已予以冻结,因未扣押该车辆,不符合处置条件, 对于查询到的周思妙、周扬江2人名下位于浏阳市XX街的房产,本院办理了查封措施,并及时与首封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协调周思妙房产的处置权未能成功,本院对周扬江名下位于浏阳市XX街(XX、XX、XX、XX、XX、XX、XX号)的房产于2019年3月6日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以1192107元拍卖成交,本院在转付执行费、司法服务费后,发放案款1162232元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3月对周思妙、董汉务、周扬江、高会萍、湖南佰利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进行现场走访,了解到湖南佰利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已经停产停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再次发起法院执行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2日,本院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76817.03,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为1162232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714585.03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戴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