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52433。
主要
负责人:林海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徐宇东,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贻春,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陈贻春偿还借款本金18294.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2019年2月20日,通过福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尤溪县瑞华担保有限公司股权、福建旺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周宁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2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5828福建农村信用社账户0元,同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尾号fc9a财付通账户余额1359.99元,该款项174元作为诉讼费收取,50元作为执行费收取,剩余款项1135.9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2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1135.99元。 6、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贻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晓文
审 判 员 吴长城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郭志坚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