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358号 罪犯王敬浩,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6)鲁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敬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7年1月6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敬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敬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敬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敬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敬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