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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986号之一

麦仲、廖梅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麦仲;廖梅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986号之一

申请人:麦仲,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廖梅英,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仲与被告廖梅英、钟子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麦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廖梅英名下的位于阳春市的房产,查封价值以39600元为限;申请人麦仲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粤Q×××××号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麦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权利人廖梅英名下的位于阳春市的房产抵押权利价值外的余值,查封价值以39600元为限; 二、查封机动车所有人为麦仲、号牌为粤Q×××××的小汽车一辆。 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从查封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及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麦仲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梅玲

书记员黄文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