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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刑更619号

罪犯李照才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照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刑更619号罪犯李照才,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姚县,彝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云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照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0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楚雄监狱于2019年3月20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照才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记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照才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4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栎

审判员 钟 梅

审判员 张爱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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