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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刑更311号

王太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02刑更311号罪犯王太斌,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4)甘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太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太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表扬4次,兑现考核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太斌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消费明细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太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太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红军

审判员 唐庆福

审判员 徐静华 二Ο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