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继升,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继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33092号裁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继升给付人民币16291.5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12月19日、2019年1月4日、2月19日、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丁继升名下的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12.3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或其他财产;3、2018年11月27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丁继升名下无公积金;4、2018年12月12日,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2月27日,经偃师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2019年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丁继升送达传票,被执行人未到达指定地点;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7、2019年2月27日,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高龙村,未找到被执行人丁继升本人;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丁继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312.38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丁继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