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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5执153号

罗有清、廖大云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有清;廖大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5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罗有清,又名罗友清,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廖大云,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在执行罗有清申请执行廖大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报酬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廖大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宗斌

审判员  潘国柱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