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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22执1405号之一

余培源、刘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培源;刘健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22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培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刘健,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余培源与被执行人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闽092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56924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754元、受理费12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健名下有车牌号为湘E×××××的小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不知车具体位置未予以扣押。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委托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健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承伟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