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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5民初210号

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范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曾范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210号

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325857571P。

法定代表人:马玉珍,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范祥,男,出生日期不祥,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范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英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