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210号
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325857571P。
法定代表人:马玉珍,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范祥,男,出生日期不祥,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范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穆棱市联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英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