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和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明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鹏,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明翠,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和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3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屹辕公司确认结欠和光公司货款418732.36元,并同意赔偿和光公司损失26210元。付款方式:屹辕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14942.36元;
二、若屹辕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和光公司有权以444942.36元标的额中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屹辕公司承担违约金60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0元(该款已由和光公司预交),屹辕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和光公司;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和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无锡市和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号:03×××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冈支行,账户余额:3832元),本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后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上述账户余额,该款已转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屹辕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在贵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土地、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院无财产信息反馈。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不在该处经营且已下落不明。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06民初3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庆丰
审判员 赵旭东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