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81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883167495M。
负责人:吴勐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艾(特别授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特别授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始县清江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540536。
法定代表人:丁尚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丁尚云,男,生于1963年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刘利福,女,生于1964年6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诉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丁尚云、刘利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丁尚云、刘利福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尚云、刘利福作为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唯一两个股东现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致使三被告均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超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