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77号 罪犯徐美洪,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初中文化,家庭住址:古田县。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闽092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徐美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交三万五千元)。扣押到案的赃款人民币2380元及徐美洪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徐美洪账户存款中非法经营资金人民币4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的款项中人民币5000元作为罚金,予以追缴,余款人民币126891.57元返还徐美洪。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闽09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美洪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另查明,福建省古田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徐美洪犯罪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邻里关系和睦。其夫和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书,负责对其的思想教育、生活安顿,并对其在假释期间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古田县黄田镇双坑村委会愿意接收该人员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在其管辖区内进行改造。福建省古田县司法局评估意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行政罚没款收据、《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担保书、帮教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徐美洪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美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美洪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