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执54号 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孔祥华,男,生于1979年8月31日,3219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简阳市,住宝鸡市渭滨区,2018年8月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孔祥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孔祥华在本案立案之前,于2018年8月24日已经将8万元罚金缴纳到本院,并出具有《陕西省代收罚款收据》,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8万元的罚金向本院缴纳,罚金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宝中刑二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孔祥华罚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 刘长春
审判员 孙永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