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81民初209号
原告:林某,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0770(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系湖北尊而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2019年3月22日,林某、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林某已预交),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黄金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芷容
书记员蔡桂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