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刑更441号 罪犯张勒干,男,1983年6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景颇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2004年7月20日张勒干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勒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9年3月12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勒干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勒干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4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栎
审判员 张爱华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金平
书记员郭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