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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956号之一

宋传营、谢峰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传营;谢峰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传营,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谢峰领,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宋传营与谢峰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宋传营与谢峰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峰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谢峰领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于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谢峰领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三、于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谢峰领名下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19年3月20日到中牟县刘集镇派出所调取了被执行人谢峰领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批捕的相关材料,确认被执行人谢峰领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五、于2019年3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宋传营与谢峰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吴见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