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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2民初335号

张增伟与柏艳红、柏艳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张增伟;柏艳红;柏艳辉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民初335号 原告张增伟,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开区。

委托代理人:施旭,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艳红,女,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柏艳辉,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伟诉被告柏艳红、柏艳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增伟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裴铭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