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民初335号 原告张增伟,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开区。
委托代理人:施旭,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艳红,女,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柏艳辉,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伟诉被告柏艳红、柏艳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增伟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裴铭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