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802财保29号

张宏亮张某与马荣添马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宏亮张某;马荣添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29号

申请人:张宏亮张某,男,生于1981年1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9号,住平凉市。

被

申请人:马荣添马某,男,生于1981年4月21日,回族,城镇居民,住平凉市崆峒区北后街156号,住平凉市。申请人张宏亮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马荣添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荣添马某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南路南苑小区1号区5号楼1单元401室的位于平凉市××区房屋、位于本区南环中路63号民馨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位于××区房屋及其所有的甘LF0686×××号、甘LH9441×××号、甘LH4732×××号车辆依法予以查封,并对其在农业银行西新桥支行开户的帐户存款1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张宏亮张某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向我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备案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宏亮张某的申请及以财产保险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马荣添马某所有的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新民南路南苑小区1号区5号楼1单元401室的位于平凉市××区房屋、位于本区南环中路63号民馨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位于××区房屋及其所有的甘LF0686×××号、甘LH9441×××号、甘LH4732×××号车辆予以查封;2、对被申请人马荣添马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新桥支行开户的帐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查封、冻结日起算。所涉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以隐匿、转移、变卖、抵债等形式处置。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宏亮张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