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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2执74号

牛占斌与徐栓红、庆阳市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占斌;徐栓红;庆阳市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甘10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牛占斌,男,1964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徐栓红,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被执行人庆阳市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环县县城灵武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鸿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牛占斌与徐栓红、庆阳市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栓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牛占斌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栓红支付申请人牛占斌砂石料款29800元,庆阳市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卡内有存款,我院依法进行冻结及划拨,足够本案案件款,并将案件款领取给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且当事人同意本案以结案方式处理。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甘10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